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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说大气 | 一个地方矿选项目环评大气评价报告意见

风影 环评互联网 2020-09-29


|  风说大气系列-讨论篇 | 

一个地方矿选项目环评大气评价报告意见

作者 |风影


本文始发于作者“知识星球 | 风说大气”,经许可后转载,谨代表作者观点,仅作为参考。


【项目背景】:本项目是位于某地市远郊区的矿选项目,前期手续合法,但已停产多年。目前拟通过升级改造扩大矿选产能,编制此环评报告书。以下意见仅针对大气评价部分,不形成复核意见。


1、工程分析中给出的主要点源(颗粒物)排放浓度仅为1.95mg/m3,还不到排放标准的10%,这么低的排放浓度,是否合理?后续是否能够稳定达到该排放浓度?

建议环评单位及建设单位确认该排放浓度否合理可行,后续项目的排污许可量将按此量核算最终排放量的。一旦环评批复该污染物排放量,以后就很难变更了。


2、从工程分析看到影响预测,环评报告一直没有明确“原料、成品堆存”到底是采用密闭的厂房,还是露天堆放,还是半封闭。建议编制机构首先确认当地环境管理对这类型的项目原料堆场是否允许露天存储?然后再分析露天堆存是否会对厂区外的环境空气影响产生太大影响(颗粒物超标)。

报告书在工程分析汇总部分的表格:废气(颗粒物)产排污节点一览表中,仅提供了有组织源的排放量,而无组织排放源的排放形式和量并没有明确列出。项目现有工程无组织排放和 改建之后的无组织排放情况找不到明确的结论。

虽然本项目排污节点并不复杂,但是报告书并没有(也可能刻意在回避)把污染源的核算过程写清楚,从而导则后续预测和评价部分无法得到预期的结论,或预测评价结论不可信。


3、报告书中污染物排放“三本账”汇总表 给出的总量中,现有工程排放量为0,直接给出改建之后的(新增排放量)。但按前序章节工程概况,本项目的建设属性“改扩建”。项目排放量三本账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4、为了解决不达标区的区域削减问题, 报告书提出了新增区域削减源,但如何确认该替代源的有效性(替代量如何获得),报告书又没有说明,区域削减源的来源和有效性存在疑问。验收时如何确定该削减源实施落实情况?


关于不达标区削减源的来源,个人意见是:如果本项目定性为改建或扩建,并且本项目现有工程部分前期所有环保手续合法且达标排放,本项目停止运营并非政府强行关闭,那么本项目现有排放量是可以作为本次项目排放的削减源的。相当于本项目通过自身改造,实现项目最终排放量比改造前排放量减少了。至于项目现有工程关停是在基准年之前还是基准年之后,是在环评前还是环评后(验收前)关停,应该是不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5、(考虑到工程分析部分的污染源核算存疑,暂且不提报告中的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环评报告书在大气评价章节,必须/应该根据项目环评的预测和评价,明确根据工程分析给出的排放浓度和烟气量、年运行时间,核算本项目点源和面源的最终排放量,后续排污许可将以此排放量核算结果为准,而这个量也应该是评估和审批意见中需要明确的。


一定要记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2-2018 )明确的要求: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20151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6、就整本报告书的大气评价部分,整体逻辑性不太好,该写的没写清楚,一些内容又有画蛇添足之嫌。

从项目把握上来看,大气评价的关键内容还是确认新建部分的原料库等采用何种抑尘方式(露天/密闭/半密闭),除尘收尘覆盖的车间(工艺)包括哪些,除尘设备稳定达标运行。这些说清楚,项目的环境影响基本都可以判定。仅从报告书看,连点源和面源的排放量的合理性都还有疑问,估计真要复核,会有很多疑点。


至于削减源的来源,在现有项目合法且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能做到通过自身改造降低环境贡献值,就可以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目的了。

-End-


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已由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7月30日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导则最终版本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正式印刷版本为准。

本期为2018版大气导则讨论相关内容汇编,经许可授权发布,仅作为原作者对新版大气导则的理解和说明,可供参考,不形成对导则标准的解释,欢迎回复讨论。

导则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转载需保证完整性,并标明出处。

——【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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